人民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赵恩泽 实习生江虹霖),今天是第18个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本案由最高法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当庭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此案申请人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被申请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迪奥尔公司申请“j’adore(真我)”香水所使用的瓶颈部缠绕有金色丝线的圆锥形香水瓶作为三维立体和指定颜色的商标,该商标经国际注册后,迪奥尔公司于2014年向商标局提出第1221382号图形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香料制品、肥皂、香水、身体芳香乳液等第3类商品上。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同年,迪奥尔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以第13584号决定予以驳回。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迪奥尔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第13584号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其中包括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了迪奥尔公司的复审理由;第二,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其中包括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迪奥尔公司认为商评委做出的被诉决定首先在程序上存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漏审了申请人行政阶段提交的三维立体视图等重要证据和理由,将申请人的三维立体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从平面视角判断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等问题;其次,涉案商标是为“j’adore(真我)”香水量身定制的,具有固有的显著性,而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能够建立起稳定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评委辩诉称,在内部系统中,商标在档案上都会显示为普通商标,审查员注意到了涉案商标是一个立体商标,并且商评委在驳回复审商标称谓上没有做统一的规定,故而被诉决定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问题。此外,涉案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易被识别为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容器,将其作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等第3类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且涉案申请商标底部是有“j’adore”字样,不能证明消费者仅凭涉案申请商标便能识别商品来源。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合议庭认为,商标行政机关应该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证机会,平等公正的给予包括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国际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此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做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证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合议庭认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审查中应重点考虑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和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量个案的因素和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的统一性问题。
合议庭当庭宣判:13584号决定、一审、二审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均有错误,予以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际注册1221382号商标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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